第一章 财务报告
第一条 各公司应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和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二条 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利润分配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分部报表和其他有关附表。
第三条 各公司应根据管理的实际需要设计编制内部管理报表,并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增加或减少报表种类,调整报表内容、报表格式。内部管理财务报表的设计、编制、报送须经财务管理中心的总经理批准,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无权直接要求财务部门提供财务报表、财务数据。
第四条 财务报表必须遵循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编报及时的原则。
(一)各种报表、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必须对应、准确;
(二)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的有关数据必须相互衔接;
(三)报出的报表如发现错误,应及时办理订正手续,除本公司留存报表外,还应同时通知接受报表的公司,错误较多的应重新编报。
(四)各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在报送前必须由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的签字,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在报送前必须由总会计师、CFO审核、签字。